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宸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欽鴻 間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3月24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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