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 黃月美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黃朝煌 間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當事人,為確認被告 黃國泰 之訴訟代理人 黃清連 於開庭時之陳述內容,以維護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陳筱蓉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