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2號原告 黃敦聖 訴訟代理人 賴俊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黃素貞張金峰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請求上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1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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