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8號原告 許明環 上列原告對被告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起訴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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