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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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5號原告 張佐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震曜汽車商行即 湯秋香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5,3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