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341號
10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102年度附民字第427號原告莊家甄
陳美惠 李蘭婷 被告 王敏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737、21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林士傑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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