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43號原告 施仁傑 被告 郭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寶珠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曹宗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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