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調字第1141號
聲 請 人 鄧翠玲
相 對 人 時尚假期
法定代理人 姚勝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時尚假期間醫療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醫療糾紛事件,查相對人主事務所係
在高雄市左營區,依首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