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林展銘
、 林展崑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繳納足額聲請費,查聲請人因行使撤銷權所受之利益為聲請
人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69,5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
繳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