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415號

原告 劉書妍

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七日變更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 黃大肯 所簽發本票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的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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