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50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 告 鄭秋田 (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已死亡,並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2月27日為死
亡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被告顯無當事人能
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