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0085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9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陳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