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0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0085號
原   告 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9日下午3時在本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陳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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