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37號

原告 張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裕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蔡宗裕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薛雅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