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55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彥圻 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40號),惟被告陳彥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