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小字第112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賴慧杰
被告 謝寶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