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小字第112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賴慧杰

被告 謝寶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楊茗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