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三、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2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藥事法│肅清煙毒條例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5月│├────────┼────────────┼────────────┤│犯罪日期│83年9月3日│83年1月間至83年12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5148號│15148號│├───┬────┼────────────┼────────────┤│最後事│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實審│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995號│84年度上訴字第2995號││├────┼────────────┼────────────┤││判決日期│85年5月7日│85年5月7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判決├────┼────────────┼────────────┤││案號│85年度台上字第3479號│84年度上訴字第2995號││├────┼────────────┼────────────┤││確定日期│85年7月18日│85年5月7日│├───┴────┼────────────┼────────────┤│所犯法條│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8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3│4│├────────┼───────────┼─────────────┤│罪名│麻醉藥(安)施用│肅清煙毒條例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83年9月23日前3日至│83年9月3日及83年10月11日│││83年12月2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3年度偵字第15148││年度及案號│15148號│號│├───┬────┼───────────┼─────────────┤│最後事│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實審│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995號│84年度上訴字第2995號│││││││├────┼───────────┼─────────────┤││判決日期│85年5月7日│85年5月7日│├───┼────┼───────────┼─────────────┤│確定│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判決├────┼───────────┼─────────────┤││案號│84年度上訴字第2995號│84年度上訴字第2995號││├────┼───────────┼─────────────┤││確定日期│85年5月7日│85年5月7日│├───┴────┼───────────┼─────────────┤│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之1第2項第4款││├────────┼───────────┼─────────────┤│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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