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3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政事務所)上列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8138號、偵緝1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5年8月6日執行羈押。
茲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1月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魏于傑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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