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秀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349號)
緣案外人 許金綢 於民國87年04月27日偕林秀純為附卡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1月0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810,021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信用卡】期前利息563889元,自民國9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01月07日止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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