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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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有多次施用毒品之紀錄,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7年12月14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鎮○○街○○○巷○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復於97年12月16日晚上某時許,在桃園縣○○鄉○○路邊車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97年12月17日晚上6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29公克。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已於98年5月2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除戶戶籍資料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