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759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原名 李俊賢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伍萬玖仟陸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伍萬參仟參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⑶債務人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曾少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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