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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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831號異議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相對人 許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1日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又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異議意旨為:相對人提起本件限期起訴事件,但所列 王惠敏 並非異議人合法法定代理人。惟本院未命相對人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即為命異議人限期起訴之裁定,是本院裁定與法未合等語提起異議。
三、經查: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1年3月5日起至104年3月4日止為 黃鎮台 ,嗣於104年2月4日起至107年2月3日止變更為吳志揚,此有當選證書影本附卷可稽。是相對人於聲請時以 趙守博 ,嗣變更以王惠敏為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未合法。本院於104年1月2日之裁定以王惠敏為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顯非適法,是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上開裁定應予撤銷。又本院嗣於104年3月27日命相對人補正異議人合法法定代理人,惟經相對人收受後逾期尚未補正,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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