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4301號債權人 唐乙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團法人一貫道善化基金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㈢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請求利息自99年4月1日起算之依據
為何?㈣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
㈤債務人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