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譚玉鳳 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洪志強李怡毅 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訴訟代理人 張義豐 被告 盧虹霓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佩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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