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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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7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曜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4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他聲請(即附表編號1、2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曜維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93、94、95、96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

㈡、本件扣得如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白色結晶2包,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駁回部分之說明:

 ⒈附表編號1部分,無相關鑑定資料足證該等扣案物亦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是尚無證據證明該部分亦屬違禁物,自不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係屬無據,應予駁回。

 ⒉附表編號2部分

 ⑴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亦有明文。

 ⑵查本件扣得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結晶1包,經檢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而此部分扣案毒品既為第三級毒品,且卷存證據資料未涉及刑事犯罪,依上開規定,應由查獲機關另行處理,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轉碼編號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2包

(毛重16.18公克)

109年安保字第561號扣押物品清單(109年度毒偵字第1876號卷第33頁)

2

愷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652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9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894號卷第97頁)

110年安保字第243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894號卷第85頁)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232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B00000000

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後淨重0.68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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