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77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周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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