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林鳳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捌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劉雅文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