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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