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85號
第86號
第87號
原告 劉德智
被告 蔡宗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1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
法官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蕙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