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82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江佳靜 相對人 彭道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道興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區○○段561、563地號及高雄○○○區○○段202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中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彭道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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