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72號原告 蘇青思 被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萬1,544元,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13日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