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東橙上列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罪名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次」,應更正為罪名「加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各1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各1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志瑩
法官曾鈴媖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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