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豐祥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孫冬生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玖拾參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育仁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