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四О號
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王榮欽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二四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家光
法官邱明弘法官洪榮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定家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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