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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