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30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理由欄第二項最後一列所載「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更正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確有上開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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