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3年度簡字第22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6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各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之「 吳金暉 」署押共叁拾叁枚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六、一七、一九、二三、二五、二八、二九、三一、三二共拾張信用卡、偽造之吳金暉身分證影本壹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原名 黃正峰 )因自身債信不良,欲取得支付工具,竟利用友人吳金暉先前委託其辦理護照而將身分證正本交其保管之機會,將吳金暉之身分證正本影印後,旋基於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概括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及九十年三月間某日,連續以其影印之吳金暉身分證影本為證明文件,在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華僑商業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吳金暉之簽名後,持上開不實之申請書向上開銀行申辦信用卡,而連續行使上開內容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經各該銀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誤予核發如附表編號
十八、編號二六所示之信用卡予甲○○。其後,甲○○欲再度利用吳金暉之身分證影本為證明文件,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申辦吳金暉名義之信用卡使用時,因該行人員查核後,發覺吳金暉曾申請補發身分證,而甲○○所提供之吳金暉身分證影本上並無補發之記載,乃告知甲○○,甲○○旋刻意與吳金暉聯繫,於談天過程自吳金暉口中套出吳金暉補發身分證之時間等事項後,即基於偽造並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以電腦重新製作身分證之格式、並在該電腦格式上繕打吳金暉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背面之各個欄位,再將吳金暉先前委託其辦理護照時所遺留之護照影本上吳金暉照片影本剪下,黏貼於其所製作之上開吳金暉身分證格式上,並將之影印後,偽造成吳金暉之身分證影本,繼而持上開偽造之吳金暉身分證影本為證明文件,並承前偽造並行使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止,連續向附表所示之銀行申辦吳金暉名義之信用卡(附表編號十八、二六除外),於各該銀行承辦人員審核後,誤予核發如附表所示(編號十八、二六除外)之信用卡予甲○○。甲○○收受附表所示各該信用卡後,均在信用卡背面簽寫其英文名稱GREFF,而持之向特約商店消費,並均在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寫其英文名稱GREFF。惟甲○○僅係單純以上開信用卡做為支付工具使用,均按月繳付卡費。嗣吳金暉經上海銀行臺北信用卡中心告知其申辦該行信用卡後,始察覺有異,經聯邦商業銀行委派職員報警處理,員警遂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對甲○○本人及其位於臺南市○○區○○街○○○號住處搜索,因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號三、六、一七、一九、二三、二五、
二八、二九、三一、三二共十張信用卡、其所偽造之吳金暉身分證影本一張、吳金暉先前所交付之印章一枚,以及富邦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華商業銀行 東森 得易卡申請表、聯邦商業銀行加油卡申請表、富邦銀行寄卡通知書、聯邦商業銀行寄卡通知書各一紙。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移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時所為之自白。
㈡被害人吳金暉於警詢及本院調查時所為之指訴。
㈢證人即聯邦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職員 楊浩盛 、玉山商業銀行
職員 黃明中 、富邦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科職員 吳淯兆 、華僑商業銀行催收部職員 莊能為 、遠東商業銀行職員 汪承暉 、中華商業銀行職員 盧令祐 、國泰商業銀行職員 施惠敏 、上海商業銀行職員 陸冠宏 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詞。
㈣如附表所示各該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暨消費明細、部分之消費簽帳單影本。
㈤專用信箱租用申請書一紙。
㈥被害人吳金暉出具之聲明書影本一紙。
㈦附表所示銀行傳真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信用卡申辦時間相關資料九紙。
㈧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信用卡共十張、吳金暉身分證影本一紙。
三、被告僅因欠缺支付工具,冒用被害人吳金暉之名義申辦信用卡,因其均按時繳交卡費,就此固難認定其有詐取刷卡商店財物之不法意圖,然被告冒用被害人名義填寫信用卡申請書,使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核發信用卡,此仍應論以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漏未引用上開條文,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載明,本院自得併予審認,應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係依被告所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暨檢察官據被告上開表示向本院求處之刑度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銀行名稱│信用卡卡號│辦卡時間│卡別│├──┼────────┼──────────┼────┼──────┤│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16│VISA普卡│├──┼────────┼──────────┼────┼──────┤│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3.22│MASTER普卡│├──┼────────┼──────────┼────┼──────┤│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16│MASTER普卡│├──┼────────┼──────────┼────┼──────┤│四│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9│VISA普卡│├──┼────────┼──────────┼────┼──────┤│五│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90.6.20│MASTER金卡│├──┼────────┼──────────┼────┼──────┤│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91.10.8│MASTER白金卡│├──┼────────┼──────────┼────┼──────┤│七│上海商業儲蓄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9│JCB普卡│├──┼────────┼──────────┼────┼──────┤│八│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9.20│JCB普卡│├──┼────────┼──────────┼────┼──────┤│九│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0.11.26│JCB普卡│├──┼────────┼──────────┼────┼──────┤│十│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9.19│JCB普卡│├──┼────────┼──────────┼────┼──────┤│十一│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11│VISA普卡│├──┼────────┼──────────┼────┼──────┤│十二│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9│MASTER普卡│├──┼────────┼──────────┼────┼──────┤│十三│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10.7│VISA金卡│├──┼────────┼──────────┼────┼──────┤│十四│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10.14│VISA金卡│├──┼────────┼──────────┼────┼──────┤│十五│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10.7│MASTER金卡│├──┼────────┼──────────┼────┼──────┤│十六│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9.17│MASTER金卡│├──┼────────┼──────────┼────┼──────┤│十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12│MASTER普卡│├──┼────────┼──────────┼────┼──────┤│十八│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89.11.7│VISA普卡│├──┼────────┼──────────┼────┼──────┤│十九│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9.10│VISA金卡│├──┼────────┼──────────┼────┼──────┤│二十│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9.10│MASTER金卡│├──┼────────┼──────────┼────┼──────┤│二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12│MASTER普卡│├──┼────────┼──────────┼────┼──────┤│二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12│JCB普卡│├──┼────────┼──────────┼────┼──────┤│二三│台北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9.10│JCB金卡│├──┼────────┼──────────┼────┼──────┤│二四│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0.12│JCB普卡│├──┼────────┼──────────┼────┼──────┤│二五│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JCB金卡│├──┼────────┼──────────┼────┼──────┤│二六│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0.3│VISA普卡│├──┼────────┼──────────┼────┼──────┤│二七│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VISA普卡│├──┼────────┼──────────┼────┼──────┤│二八│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4│VISA金卡│├──┼────────┼──────────┼────┼──────┤│二九│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5│VISA金卡│├──┼────────┼──────────┼────┼──────┤│三十│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0.8│MASTER普卡│├──┼────────┼──────────┼────┼──────┤│三一│華僑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5│MASTER金卡│├──┼────────┼──────────┼────┼──────┤│三二│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3.29│MASTER普卡│├──┼────────┼──────────┼────┼──────┤│三三│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91.9.11│MASTER白金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