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秩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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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北秩易字第5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處罰人 葉爾祥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
北秩字第10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葉爾祥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竹北秩字第10號裁定裁處罰鍰新臺
幣3千元確定,並經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通知被處罰人執
行,罰鍰完納期限為民國108年10月4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
,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
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受處罰人依其經
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罰
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法條
規定,移送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對受處罰人原被法院裁定科處
之罰鍰易以拘留之情形,自應係移送機關於法院裁處後,先
依法合法通知受處罰人,而受處罰人逾期不完納之情形者,
聲請人始得向法院聲請對受處罰人易以拘留。又送達於在監
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處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7年度竹簡字第11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被處
罰人於108年5月22日入監服刑,並於108年10月20日徒刑
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被處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聲請機關於108年9月24日將執行通
知書送達被處罰人之住所,未向監所囑託送達,有新竹縣政
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自
難認上開文書已合法送達被處罰人葉爾祥,是本件罰鍰完納
期限始日即無從起算。從而,移送機關以被處罰人逾期不完
納罰鍰為由聲請本院易以拘留,其聲請顯於法未合,所請尚
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