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上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51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金龍
黃丁煌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被告 蘇正昌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 律師被告 張居聰 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