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 李銘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玉門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告 陳秀雲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 李銘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待釐清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