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7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查世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柒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兩造合意本院為因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借據約定書第13條、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第25條及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就本事件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8月3日向伊請領萬事達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款項,遲誤繳款期限者,尚應給付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如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即喪失期限利益;又於91年1月24日向伊借款140萬元,約定自借款日起至111年1月24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自借款日起3年內,依伊新臺幣放款利率減年息2.57%計付利息,第4年起依伊新臺幣放款利率減年息1.12%計付利息),如逾期繳款,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借款利率之10%,逾期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繼於94年3月29日向伊借款70萬元,約定分70期於每月23日攤還本息,如有遲延,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之20%加付違約金,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被告嗣未依約繳款,經伊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強制執行被告之不動產後,未獲足額清償,就上開借款及信用卡,分別積欠9萬9983元、31萬8034元及28萬9081元,及自100年8月5日起依約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關係起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70萬7098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其領用信用卡及借貸金錢,嗣未依約清償,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聲請強制執行後,仍未足額受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借據及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臺南地院民事執行處分配表等件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正。
三、經查,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70萬7098元,及如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關於信用卡及借據部分之9萬9983元及31萬8034元暨如附表編號㈠及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核諸卷附之信用卡約定調款及借據約定書,雖無不合,惟簡易通信貸款部分,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第6條逾期還款違約金約定:「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當期帳單次日起算至償還日止,依當時累計應償還本金餘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可知被告遲延繳款時,除如數清償積欠之本金餘額外,另應負擔者為逾期違約金,原告請求被告加計如附表編號㈢所示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0萬7098元,及如附表編號㈠、㈡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㈠信用卡│自⒏⒌起至│20%│無││9萬9983元│清償日止│││├──────┼──────┼─────┼───────────┤│㈡借據│自⒏⒌起至│3.14%│自⒏⒌起至清償日止,││31萬8034元│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之1成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之2成計算。│├──────┼──────┼─────┼───────────┤│㈢簡易通信貸│自⒏⒌起至│20%│無││款│清償日止││││28萬9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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