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一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丁俊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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