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此有新竹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竹市東戶字第0九一000四一六九號函附卷可稽。
依據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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