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927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送達代收人  余成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月 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
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109,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僅繳納610元,尚欠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500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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