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佳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佳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該次施用犯行為另案觀察、勒戒裁定效力所及而簽結(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26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涉嫌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21時至22時間,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17)日因偵辦另案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惟被告另因涉嫌於109年11月17日22時許,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0號0樓之00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6次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53號裁定命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2年7月30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67號、第668號、第669號、第670號、第671號、第672號、第673號、第674號、第675號、撤緩毒偵緝字2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因認本案已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不得對本案進行追訴,據此簽結本案等節,有相關裁定、簽呈、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被告本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足憑(毒偵卷第11至25頁,毒偵緝卷第133至135頁),而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025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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