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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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巧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4561、60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1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561、6049號被告林巧陵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查扣之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按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105年12月15日施行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應適用修正後商標法之規定。再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7年度偵字第4561、6049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該公司商標圖樣之物等情,有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貞觀法律事務所、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出具之鑑定書,以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該公司商標圖樣之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稽【詳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保二刑三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9-48頁;保二總隊保二刑三字第1070063005號卷第8-28頁;橋檢107年度偵字第4561號卷第35-48頁;橋檢
107年度偵字第6049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0頁】。則附表一所示之物既均係仿冒商標而侵害商標權之物,依現行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惟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NY」商標圖樣之帽子14頂,
聲請人雖認亦係仿冒商標圖樣之帽子,然觀諸卷內並無任何針對上開帽子所為之相關商標侵權鑑定資料,自無從遽認該些帽子亦係仿冒商標之物;至於附表二編號2所示帽子1頂,雖係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為蒐證而與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帽子3頂一同自被告處購得,然該頂帽子上並無商標而非仿冒品等情,業經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委任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陳述屬實(詳偵二卷第23頁反面),且有該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詳偵二卷第10頁),足見該頂帽子亦非屬仿冒商標商品。準此,聲請人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聲請沒收,核與前開法條所定得專科沒收之要件不符,再佐以此部分物品亦非犯罪所用之物或預備犯罪之物,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許雅如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商│27頂│││標圖樣之帽子││├──┼────────────────┼────────┤│2│仿冒美商HBI品牌服裝公司商標圖樣│8頂│││之帽子││├──┼────────────────┼────────┤│3│仿冒美商史塔西公司商標圖樣之帽子│19頂(含員警蒐證││││購得1頂)│││││├──┼────────────────┼────────┤│4│仿冒美商昂得亞摩公司商標圖樣之帽│4頂│││子││├──┼────────────────┼────────┤│5│仿冒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商標圖樣之帽│38頂│││子││├──┼────────────────┼────────┤│6│仿冒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23頂│││樣之帽子││├──┼────────────────┼────────┤│7│仿冒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商標圖樣之│3頂(均為黑色,│││帽子│帽上分別載有「NY││││」、「supreme」││││、「yums」)│└──┴────────────────┴────────┘附表二┌──┬────────────────┬────────┐│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NY」商標圖樣之帽子│14頂│││││├──┼────────────────┼────────┤│2│無商標圖樣之帽子(檢察官認係仿冒│1頂(藍色,帽上│││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商標圖樣之帽子│載有「WEAREORI│││)│GINAL」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