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吳忠侑 訴訟代理人 鄭美月
張簡欣柔 侯曉嵐 被告 林東泰
林英林言修 原名 林榮源 . 林奇 原名 林榮利 ). 李素嬌 吳建宗 上1人訴訟代理人 吳林美絨
吳致怡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美足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