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字第20號聲請人 林玉麗 相對人 宋申光 相對人財團法人 恩主公 醫院兼法定代理人 黃忠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申光、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及黃忠臣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破產事件,應以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其標的價額,有司法院第二十三期司法業務研究(民事法律專題研究第640-643頁)、司法院民國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示可資參照。又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宋申光、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黃忠臣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查報破產標的之價額即相對人宋申光、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及黃忠臣等人之積極財產價額,暨依該破產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101年9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查報並補正繳納聲請費,此聲請人雖於101年10月12日提出呈報民事聲請清算狀,惟其亦僅陳以請求法院迅予裁定宣告相對人破產解散、選任清算人暨分配受償金額等語及記載各項與破產有關之法律規定,迄今仍未就本院命其補正事項查報破產標的之價額,並據此補正繳納聲請費,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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