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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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寬諒選任辯護人李泰宏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民國101年11月9日(星期五)上午11時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