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33號聲請人昱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樓之法定代理人乙○○
6樓之代理人甲○○
兼送達代相對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8年8月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8年8月2日起至民國118年8月2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嗣債務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0年8月2日簽發面額1,632,000,000本票乙紙為擔保,向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32,000,000元。而聲請人(即債權受讓人)昱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十一家聯貸銀行就其對相對人誠洲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之連貸債權,業於民國96年8月31日與聲請人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合約,將本案繫屬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等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一併讓與聲請人,其讓與之原始債權銀行、債權讓與金額、債權讓與日期如附表二所示。詎債務人於民國91年6月14日提示未獲給付,計尚欠本金1,631,37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昱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涂秀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