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包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包志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包志強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受刑人包志強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6月16日111年8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5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135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04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9日112年4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嘉簡字第1135號112年度基簡字第104號確定日期112年3月6日112年6月26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4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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